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信通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1之票面金額欄中關於「壹萬壹仟肆佰捌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