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
原告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佐藤潔 被告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政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