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吳美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貳萬玖仟零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整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四份逕送達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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