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阮虹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宥心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如被告姓名錯誤,應依法更
  正。
二、提出更正後起訴狀原本1份,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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