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阮虹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宥心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如被告姓名錯誤,應依法更
正。
二、提出更正後起訴狀原本1份,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