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莊孟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583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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