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9號上訴人 黛安娜 卓泰塔格
3室78552訴訟代理人 卓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政一 等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為上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6,74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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