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645號聲請人即陳報人 林俐妘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林皆 享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南市新營區太南里3鄰太子宮157之4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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