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97號聲請人 林信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鈞院10
1度司催字第1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1年6月21日中國時報第F8版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20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9月21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或到期日│本票號碼│├──┼──────┼─────────┼───────┼───────────┼────────┤│001│ 鄭秋菊 │鄭秋菊│500,000元│101年5月14日│37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