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關仲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再審原告僅繳納壹仟柒佰柒拾元,尚須補繳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