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魏然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625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宋魏然之父親 宋民柱 與鄰居 林玉蘭 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晚上10時許,因認告訴人 陳靜娟 住處之音樂聲過大,影響安寧,遂前往告訴人陳靜娟位於位於新竹縣○○鎮○○街○○○巷○○號之住處敲門,向其反應請其將音量調小,告訴人陳靜娟不滿受干擾與宋民柱發生口角,被告宋魏然在旁見狀,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持橘子
1顆丟擲告訴人陳靜娟(未打中),繼而出手毆打告訴人陳靜娟之頭部1拳,致告訴人陳靜娟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宋魏然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靜娟告訴被告宋魏然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宋魏然所涉傷害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陳靜娟撤回對被告宋魏然之刑事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