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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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7年4月5日中午12時許,在其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永樂新村250號住處房間內,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4月8日因另案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於入所時,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之陽性反應,因此查獲。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民國97年10月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子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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