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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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劉翰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雲英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區○○路○○○號8樓之5房屋課稅
現值),並按此計算之價額逕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