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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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五號
原告丙○○原告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聖隆 律師被告甲○○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昱瑞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甲○○、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住所地及營業所分別在桃園縣○○鄉○○街○號及台北市○○○路○○○號,侵權行為地則在桃園縣○○鄉○○街○號,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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