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9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一一號
聲請人萊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歐美蓮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0八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台灣伊莎貝爾股份有│華南銀行台北南門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壹萬玖仟壹佰肆拾元│CC九0二0八九││││限公司│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