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八號
原告福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政 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寶明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叁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叁拾陸元肆角,折合新臺幣捌仟伍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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