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0四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蔡海關 右原告與被告嘉前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壹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