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八七號
具保人乙○○男二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甲○○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收據號碼:92.04.07刑保字第92000936號)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ˉ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