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一0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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