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張志僑 被告 張雨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張雨翔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見本院刑卷第37頁)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黃傅偉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