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極太貿易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楊孟欣選任辯護人 葉繼學 律師被告麗聲育樂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兼 楊吳淑慎 代表人選任辯護人 蘇昱仁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2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極太貿易有限公司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兼極太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楊孟欣及被告兼麗聲育樂器材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楊吳淑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黃怡菁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