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191號聲請人 丘永爕 關係人 丘懷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丘永略 之遺囑執行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丘懷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丘永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6月4日死亡)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丘永略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胞兄即被繼承人丘永略自民國38年隨政府來臺,兩兄弟彼此照應,直至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6月4日死亡,其生前曾預立遺囑,其遺囑內容係由聲請人繼承其身後財物,但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之,為此聲請本院依法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遺囑影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核聲請人以繼承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選任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又聲請人聲請指定之丘懷安(業徵得同意)與被繼承人係叔姪關係,彼此關係甚為密切,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事務應較熟悉,爰指定丘懷安為被繼承人丘永略之遺囑執行人。並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