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ARLESBERNARDKERN選任辯護人歐陽弘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7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簡字第246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毒偵107號),茲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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