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屋頂平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76號原告芙蓉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張雲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被告 崔苔菁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鍾子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