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93號上訴人即原告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夏良福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