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57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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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75號

原告 廖芸郁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 律師

曾彥鈞 律師

被告 林銘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75號(112年度營小調字第50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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