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5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19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蔡政儒

被告 陳瑩珊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2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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