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3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方

被告 黎春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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