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更字第4號原告 莊嘉浤 法定代理人 莊永成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 吳玉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就下列主張提出證據,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並提出已送達對造之證明:
㈠醫療費新臺幣(下同)778,512元。
㈡看護費用每月依28,000元計算之依據或憑證。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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