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更字第4號原告 莊嘉浤 法定代理人 莊永成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 吳玉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詩琳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更字第4號原告 莊嘉浤 法定代理人 莊永成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 吳玉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