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9號上訴人芳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家甄 訴訟代理人 馬文萱 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複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被上訴人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 被上訴人台灣班總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鄭正雄被上訴人百德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理明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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