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45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吉
賴啓忠 被告 宋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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