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欣樺 原名 呂淑真 .
林靜宜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欣樺(原名呂淑真)、林靜宜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欣樺(原名呂淑真)、林靜宜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