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40號上訴人 邱展新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上訴人 邱鄭添金 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坐落屏東縣○○鄉○○段六四四之三五地號土地內如附圖二編號⑴所示,面積二五五五平方公尺(配賦後面積二八0六平方公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屏東縣○○鄉○○段六四四之三五地號土地內如附圖二編號⑴所示,面積二五五五平方公尺(配賦後面積二六0八平方公尺)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