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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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3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許華上列被告被訴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虹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