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693,793元,應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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