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 嚴立雯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被上訴人 黄素眞
陳許美珠 吳寧峯 馮玉杯 謝瑞嶸 金品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貴達 被上訴人 朱國欽 (即 吳素蓮 之承當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李羽加 律師被上訴人 黃玉玲
黃雅芬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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