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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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慰撫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上訴人 郭文浩 訴訟代理人 李偈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郭李慧梅 間請求返還慰撫金等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5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已領被繼承人 郭德琦 之遺屬年金半數新臺幣(下同)146萬1,478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起按月給付1萬1,485元暨按年給付年終慰問金1萬6,774元,後二部分核屬定期給付且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價應核定為300萬7,418元(計算式:146萬1,478元+1萬1,485元×12×10+1萬6,774元×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林翠華法官蔡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