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豐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傳洋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7,2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