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5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被 告 施萱
施富博
張玉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施萱前就讀大葉大學時,於民國104年9月
3日邀同被告施富博、張玉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額
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就學貸款,動用期限自104
年9月3日起至被告施萱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原告
憑被告施萱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所提出之撥款通知書撥款,計
撥款5筆,金額合計378,443元。約定被告施萱應於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利率依原
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如不依期償還經原告轉列為催
收款項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之就學貸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暨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
被告施萱自108年4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有
378,44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原告業於108年10月4
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當時借款利率為1.15%,加計
年利率1%後,利率為2.15%。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綜合調查證
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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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週年利率││
├─────┼───────────┼────┼───────────┤
│81,688元│自民國108年4月13日起│1.15%│自民國108年4月14日起│
││至民國108年10月3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以內者,依左列年利率10│
││自民國108年10月4日起│2.15%│%,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年利率20%計算│
├─────┼───────────┼────┤│
│59,290元│自民國108年4月13日起│1.15%││
││至民國108年10月3日止│││
│├───────────┼────┤│
││自民國108年10月4日起│2.15%││
││至清償日止│││
├─────┼───────────┼────┤│
│79,155元│自民國108年4月13日起│1.15%││
││至民國108年10月3日止│││
│├───────────┼────┤│
││自民國108年10月4日起│2.15%││
││至清償日止│││
├─────┼───────────┼────┤│
│79,155元│自民國108年4月13日起│1.15%││
││至民國108年10月3日止│││
│├───────────┼────┤│
││自民國108年10月4日起│2.15%││
││至清償日止│││
├─────┼───────────┼────┤│
│79,155元│自民國108年4月13日起│1.15%││
││至民國108年10月3日止│││
│├───────────┼────┤│
││自民國108年10月4日起│2.15%││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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