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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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 林玉珠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志忠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