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 林玥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0年10月14日言論辯論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對造在上訴審與原審之陳述完全不同,故聲請110年10月14日開庭之錄音光碟為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係為確認、瞭解庭訊內容,應可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要件,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又查,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第2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