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4號再審原告 賴旭星 訴訟代理人 張桂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沒有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123,600元,應該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再審原告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