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志鋒
法官陳得利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