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潘混性
潘彩龍 被告 潘秋純
潘美雪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附民字第1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