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高秀芩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建中鄭秀珍劉郁涵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000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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