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逸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禾電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37
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