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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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林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豊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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