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抗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1154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22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查結果,認原審法院裁定駁回異議,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法院裁定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仍持與聲明異議相同之主張,執以指摘原審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