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68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6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05、14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認原審法院量刑過輕,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查本件原審法院已就被告乙○○素行、犯罪動機、所生危害程度,及其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綜合考量,而為量刑及定應執行刑,衡之被告犯行並無顯然違背比例原則。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