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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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送達代收人 吳燦揚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貳佰叁拾肆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